(2017)皖1002执4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高有兴、刘春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有兴,刘春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2执4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有兴,男,196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刘春辉,男,198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二日作出的(2016)皖1002民初23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春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春辉收入1318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汪建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驰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