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3执恢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段远、段金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段远,段金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3执恢66号申请人: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中宏。委托代理人:韦红钧。被执行人:段远。被执行人:段金水。申请人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段远、段金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泾县人民法院(2012)泾民二初字第001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2月20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1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705.5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终结执行程序。当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人可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泾民二初字第001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友葆审判员 吴同斌审判员 胡银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巢 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