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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齐忠生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忠生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13刑初88号公诉机关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齐忠生,男,1987年10月4日生,汉族,长春市九台区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长春市九台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九台区看守所。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以长九检刑检刑诉(2017)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忠生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聂靖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忠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齐忠生于2017年1月18日零时许,酒后回到芳草地小区将芳草地小区物业玻璃砸碎,后工农派出所接到报案并到现场依法处置时,被告人齐忠生将民警朱某、冯某、赵某1打伤。经鉴定,朱峻锋、冯某、赵某1所受损伤均构成轻微伤。现双方已和解,三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齐忠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齐忠生的供述;被害人朱某、冯某、赵某1的陈述;证人陈某、赵某2、韩某、王某1、周某、王某2、王某3、解某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照片;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齐忠生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事实,有经过庭审核实的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齐忠生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曲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