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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民初3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曹文凯与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文化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文凯,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文化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3778号原告:曹文凯,无职业。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文化店,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化路81号。负责人:邹国发。原告曹文凯与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文化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由本院审判员唐卫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文凯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文凯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原告曹文凯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曹文凯负担。审判员 唐 卫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禹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