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永州市诚鑫建设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州市诚鑫建设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执34号申请执行人:永州市诚鑫建设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组织机构代码:05582027-6。法定代表人:胡师华,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27298084XF。法定代表人:温岳斌,董事长。本院立案执行的永州市诚鑫建设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16)武仲裁字第000001344号裁决书],因本案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在广西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立案执行的永州市诚鑫建设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16)武仲裁字第000001344号裁决书],指定广西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锦源审 判 员 李小红代理审判员 宋成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慧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