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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4民初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陈亮诉被告唐晓雷、威远县龙驰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亮,唐晓雷,威远县龙驰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4民初第750号原告:陈亮,男。法定代理人:陈志君,男。被告:唐晓雷,男。被告:威远县龙驰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龙刚,总经理。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杨兵,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亮诉被告唐晓雷、威远县龙驰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亮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刘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继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