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刑终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西发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西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终228号原公诉机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西发,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桂林市叠彩区。1997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6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4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14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6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西发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2月9日作出(2017)浙0105刑初39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西发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责令被告人王西发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9556元。被告人王西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王西发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被告人王西发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西发撤回上诉。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5刑初3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蒋祖峰审 判 员 蒋科宇代理审判员 郑 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陆勋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