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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525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胡某某诉贵南某某大酒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贵南县某某大酒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525民初425号原告:胡某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汉族,安徽省桐城市人,现住共和县恰卜恰镇。委托代理人:孟某某,青海清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南县某某大酒店,地址:贵南县茫曲镇。法定代表人土某某,系该酒店经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贵南县某某大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胡某某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对被告贵南县某某大酒店撤回起诉。审 判 长  乔莉芹审 判 员  陈生辉代理审判员  卓玛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夏 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