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81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郑维倩与陈祖勇、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维倩,陈祖勇,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1064号原告:郑维倩,女,198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陈祖勇,男,1990年2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肥乡镇兴安路28号一层西侧。负责人,张永杰。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号。负责人,石洪峰。原告郑维倩诉被告陈祖勇、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维倩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 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欣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