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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9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刘志国、 郭翠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刘志国,郭翠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903-1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朱雀路中段1号。负责人:胡宝安,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志国,男,196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神木县神木镇水龙路东银苑小区1区*单元***号。被执行人:郭翠萍,女,196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神木县神木镇水龙路东银苑小区1区*单元***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刘志国、郭翠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03民初19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其仍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志国、郭翠萍在银行的存款(冻结、扣划具体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