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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辖终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汤团明、林钿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汤团明,林钿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辖终2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汤团明,男,197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钿秋,男,194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上诉人汤团明因与被上诉人林钿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2016)闽0182民初46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汤团明上诉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接受诉讼货币一方所在地指的是接受借款,而非接受还款,故一审认定被上诉人为接受诉讼货币方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林钿秋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诉讼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被上诉人林钿秋主张汤团明应向其归还所借款项。被上诉人林钿秋的居民身份证载明其住所地在福建省长乐市,故本案合同履行地在福建省长乐市,一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 霞审判员 唐宇恒审判员 缪 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坤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