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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民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562江苏君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郭文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君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文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562号原告:江苏君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传江。委托诉讼代理人:穆玉。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伟贵。被告:郭文静。原告江苏君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文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君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同意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14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君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君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时恒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