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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2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候祥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候祥,吕彩琴,高建雄,李魁,高燕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2490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神木县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余清才。委托代理人刘妮,系该公司职工。被告高候祥,男,1962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吕彩琴,女,1965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高建雄,男,1987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李魁,男,199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高燕平,女,1988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候祥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五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候祥、吕彩琴、高建雄、李魁、高燕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3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张雨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