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2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高二后与图雅、吉日嘎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二后,图雅,吉日嘎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822民初114号原告高二后,男,汉族,1968年07月01日出生,住磴口县。被告图雅,女,41岁,蒙族,住鄂尔多斯市。被告吉日嘎拉,男,46岁,蒙族,住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二后与被告图雅、吉日嘎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图雅、吉日嘎拉的准确送达地址,无法给被告送达相关应诉材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二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退还原告高二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戴学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