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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2民督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陕西丹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九龄、许玲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丹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九龄,许玲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2民督19号申请人:陕西丹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丹凤县城新凤街。法定代表人:张存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朝辉,男,1964年出生,住陕西省丹凤县,系陕西丹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申请人:王九龄,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被申请人:许玲,女,1970年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申请人陕西丹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九龄、许玲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于2017年3月16日发出(2017)陕1022民督19号支付令,该支付令尚未送达被申请人王九龄、许玲,申请人陕西丹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支付令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债务人收到支付令之前,债权人有权撤回支付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陕1022民督19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陕西丹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娇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程枫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