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冯西亚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西亚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4刑初71号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西亚,男,1985年6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6年9月30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0月1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公诉刑诉【20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西亚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雁娜、夏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西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29日21时31分许,被告人冯西亚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豫N×××××号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柘城县城关镇白庄大街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鉴定其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6.99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冯西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证人冯某的证言、被告人冯西亚的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西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明知酒后驾车的危害性,仍无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经检测被告人冯西亚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226.99mg/100ml,属醉酒驾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西亚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冯西亚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西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惠勤审 判 员 于鹤凌人民陪审员 田秀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