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兵11民终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新疆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天威伟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疆翔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天威伟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11民终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翔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712号。法定代表人:XX新,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乌鲁木齐天威伟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百园路88号。法定代表人:刘志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石磊,新疆百丰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凡,新疆百丰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新疆翔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乌鲁木齐天威伟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1102民初4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疆翔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新疆翔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282元,减半收取11641元,由上诉人新疆翔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玲玲审判员  孙 东审判员  佘 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蓉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