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民终1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赵建、魏柯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建,魏柯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6民终13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建,又名赵剑,男,汉族,1985年12月2日出生,住太康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柯柯,男,汉族,1982年8月6日生,住太康县。上诉人赵建因与被上诉人魏柯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太康县人民法院(2017)豫1627民初200号,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建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赵建不承担责任;2、诉讼费用均由魏柯柯负担。事实和理由:1、该笔借款实际为高勇所用,赵建不是实际借款人;2、赵建已偿还15000元。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赵建同意偿还5万元借款,并于2017年5月14日前付清;魏柯柯表示同意。赵建与魏柯柯二人因此永无纠葛。一审诉讼费838元由魏柯柯承担,二审诉讼费1676元,减半收取838元,由赵建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体兵审 判 员 张 杰代理审判员 方贝贝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申亮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