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8民初3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尹保顺与石家庄市阳光水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保顺,石家庄市阳光水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8民初3276号原告:尹保顺,男,1962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被告:石家庄市阳光水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北路309号。法定代表人:李印竖,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尹保顺与被告家庄市阳光水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尹保顺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保顺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保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7元,减半收取1063.5元,由原告尹保顺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伟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泽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