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民初1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欧阳云兴与胡国庆、柳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云兴,胡国庆,柳兰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1556号原告欧阳云兴,男,196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浏阳市。委托代理人寻新华,浏阳市弘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国庆,男,196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浏阳市。被告柳兰,男,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浏阳市。原告欧阳云兴与被告胡国庆、柳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欧阳云兴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阳云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被告胡国庆、柳兰未提起反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欧阳云兴撤诉。本案受理费33860元,减半收取16930元,由欧阳云兴负担。审 判 长 胡德贵人民陪审员 毛金华人民陪审员 卢彦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