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民初3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鉴湖支行与劳立新、方夏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鉴湖支行,劳立新,方夏菊,劳立刚,李建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3070号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鉴湖支行,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解放南路****号。负责人:徐伟强,系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标,男,系该行员工。被告:劳立新,男,197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告:方夏菊,女,198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告:劳立刚,男,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告:李建标,男,197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鉴湖支行与被告劳立新、方夏菊、劳立刚、李建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四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鉴湖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41元,由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鉴湖支行负担。审判员 何敏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诗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