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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民申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顾崇英与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顾崇英,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申46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顾崇英,女,1938年1月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洪星,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顾崇英因与被申请人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油建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6民终18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顾崇英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关于对12·13事故善后事宜的协议》中约定的困难补助费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错误的,所适用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是已经失效的;(二)其虽未在一审提出《关于对12·13事故善后事宜的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但法院应主动予以审查;(三)油建公司以其收入增加为由停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是错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顾崇英的儿子李军于1996年12月13日因工死亡,顾崇英所主张李军工亡后的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和补偿标准,因此,一、二审判决适用1996年10月1日实施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并无不当。李军生前所在单位已向顾崇英发放了一次性“困难补助费”13000元,该费用虽名为“困难补助费”,但按照当时的工资标准,该补助费金额已明显高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因此,油建公司关于该“困难补助费”性质即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主张,一、二审判决予以认定亦无不当,顾崇英此项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应主动审查案涉《关于对12·13事故善后事宜的协议》效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是否提出对协议效力确认是顾崇英作为当事人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不能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主动予以审查,故顾崇英此项申请理由亦不能成立。关于顾崇英要求按孤寡老人发放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主张,因顾崇英除了因工死亡的儿子李军外,另有子女,并不符合孤寡老人的标准,且已不具备享有遗属困难生活补助的条件,一、二审判决对该事实的认定并未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综上,顾崇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顾崇英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赵敬贤审 判 员 徐世敏审 判 员 郭伟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于 莹书 记 员 李龙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