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执1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吕移发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吕移发,金兰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16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住所地永康市城内丽州中路28号。法定代表人张若平。被执行人吕移发,男,1959年7月24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金兰贞,女,1964年6月14日出生,住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吕移发、金兰贞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吕移发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吕移发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俞小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军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