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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民初2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田家庵区龙湖海明月假日酒店与郭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家庵区龙湖海明月假日酒店,郭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2375号原告:田家庵区龙湖海明月假日酒店,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学院北路。法定代表人:杨万一,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思清,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某,女,1962年6月13日生,高中文化,汉族,无业,现关押在安徽省淮南市看守所(已取保候审)。原告田家庵区龙湖海明月假日酒店诉被告郭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田家庵区龙湖海明月假日酒店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家庵区龙湖海明月假日酒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家庵区龙湖海明月假日酒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田家庵区龙湖海明月假日酒店负担。审判员  黄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常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