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92民初2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头镇埠上村村民委员会与梁明晓、封明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头镇埠上村村民委员会,梁明晓,封明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2民初2249号原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头镇埠上村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78845867-3,住所地威海经技区桥头镇埠上村。法定代表人:梁厚会,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寒冰,山东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明晓(公民身份号码3790121977********),女,197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技区。被告:封明海(公民身份号码3790021974********),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技区。原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头镇埠上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梁明晓、封明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头镇埠上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头镇埠上村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头镇埠上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804元,减半收取计902元,由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头镇埠上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孙福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常翠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