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181执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马学明与李伟、吴小凤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学明,李伟,吴小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81执保62号申请执行人:马学明,男,1976年9月19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执行人:李伟,男,1982年5月16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执行人:吴小凤,女,1985年8月15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学明与被执行人李伟、吴小凤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申请执行人马学明申请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伟、吴小凤所有的位于灵武市全民创业和中小企业孵化基地南京创业园一期工程内14号楼三层(面积为1322.69平方米)、四层(面积为1322.69平方米)的房产,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白灵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志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