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执恢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马静静与李亚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静静,李亚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恢176号申请人马静静,女,1982年8月18日生,汉族,住辉县市。被执行人李亚雄,男,1990年10月9日生,汉族,住辉县市。马静静申请执行李亚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马静静依据生效的(2015)辉民初字第3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李亚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马静静赔偿款27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275元、执行费305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李亚雄给付申请人马静静现金2000元,余款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辉民初字第3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如吉审 判 员 孙居亮代理审判员 许志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郎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