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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2执恢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马静静与李亚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静静,李亚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恢176号申请人马静静,女,1982年8月18日生,汉族,住辉县市。被执行人李亚雄,男,1990年10月9日生,汉族,住辉县市。马静静申请执行李亚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马静静依据生效的(2015)辉民初字第3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李亚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马静静赔偿款27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275元、执行费305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李亚雄给付申请人马静静现金2000元,余款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辉民初字第3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如吉审 判 员  孙居亮代理审判员  许志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郎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