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23民初1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XXX与彭俊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彭俊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3民初1062号原告:XXX,男,197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被告:彭俊清,女,成年,汉族,住汤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XXX诉被告彭俊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XXX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国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