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3民初1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单德武与徐国民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德武,徐国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3民初1195号原告:单德武,男,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徐国民,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德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4元,减半收取412元由原告单德武承担。审判员 许晓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学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