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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3民初1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单德武与徐国民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德武,徐国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3民初1195号原告:单德武,男,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徐国民,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德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4元,减半收取412元由原告单德武承担。审判员  许晓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学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