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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22民初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杨锦山与贺世新、罗远进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大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锦山,贺世新,罗远进,刘干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1422民初239号原告杨锦山,男,196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被告贺世新,男,195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大埔县。被告罗远进,男,197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兴宁市。被告刘干坤,男,1965年9月16日出生,住大埔县。原告杨锦山起诉认为,被告罗远进与被告刘干坤签订《建筑二层楼房协议书》,约定被告罗远进从被告刘干坤处承接被告贺世新的住宅楼主体工程,后经被告贺世新同意,原告与被告罗远进协议,将工程转包给原告。被告罗远进与原告口头约定,将新住宅楼主体工程承包给原告,原告包工不包料,按被告贺世新提供的建筑图纸施工,工程已于2016年12月3日竣工并通过验收。经核算,工程款总计为129806元,被告前后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1000元,截至2017年1月6日,被告贺世新仍拖欠原告工程款48806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一、被告刘干坤在2017年5月2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杨锦山支付工程尾款31000元。二、如被告刘干坤未按时履行支付义务,原告可按工程欠款40000元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三、原告放弃对被告罗远进、被告贺世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按规定减半收取510元,由原告杨锦山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李其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锋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