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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5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杨琼英与卢再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琼英,卢再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5执271号申请执行人杨琼英,女,生于1964年8月31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被执行人卢再国,男,生于1966年4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525民初字253号、2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共计借款268000元,诉讼费2980元,执行费382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卢再国所有的价值274800元的财产、工资收入、银行存款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淑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 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