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4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刘尚���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判决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尚洪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524民特1号申请人:刘尚洪,男,生于1956年10月16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申请人刘尚洪��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刘尚洪称,刘忠系申请人唯一的孩子。1999年,刘忠与本村宋银分结婚,2011年3月12日,生育一子。由于申请人家贫,刘忠于2011年4月19日外出打工,一去杳无音讯,申请人多次到江门派出所报案查找未果,至今五年有余。由于申请人夫妻年事已高,又要抚养孙子,家庭生活困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提出申请,请求宣告刘忠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刘忠(曾用名杨伟),男,1986年2月12日生,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系申请人之子,2011年外出后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刘尚洪申请宣告刘忠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在《四川法制报》和刘忠居住地发出寻找刘忠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刘忠仍然下落不明。���查明,刘忠失踪前无财产。本院认为,刘忠自2011年外出后至今已六年,家人和其失去联系,且经当地公安机关调查和本院公告寻找,至今也无下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他为失踪人。”故申请人刘尚洪要求宣告刘忠失踪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刘忠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相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