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1执1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万成贵、宋晓林、马燕、万星磊申请执行陈朝才其他权属、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成贵,宋晓林,马燕,万星磊,陈朝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1执1699号申请执行人:万成贵,男,195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公民身份号码:5101271955********。申请执行人:宋晓林,女,196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公民身份号码:5101271961********。申请执行人:马燕,女,199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公民身份号码:5101811992********。申请执行人:万星磊,男,200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公民身份号码:5101812009********。被执行人:陈朝才,男,197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马尔康。公民身份号码:5132291974********。申请执行人万成贵、宋晓林、马燕、万星磊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朝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0181民初13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陈朝才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万成贵、宋晓林、马燕、万星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朝才给付赔偿款40247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750元,执行费5978元。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若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 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维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