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1执恢2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大连柏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姜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柏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恢2155号申请人:大连柏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经理。被执行人:姜某某,男,1965年1月23日生,汉族。执行中过程中,申请人未能提供财产线索,经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3)甘民初字第55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书印审判员 胡岩松审判员 陈宏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孔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