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284民初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玉坚与刘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坚,刘泽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84民初385号原告:刘玉坚,男,1982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被告:刘泽明,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原告刘玉坚与被告刘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刘玉坚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协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坚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原告刘玉坚负担。审判员  赵静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淑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