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财保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马秀青诉临沂北方焦化有限公司、郑方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秀青,临沂北方焦化有限公司,郑方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财保536号申请人马秀青,女,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申请人临沂北方焦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高新区马厂湖镇武德村。法定代表人王超。被申请人郑方东,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申请人马秀青因与被申请人临沂北方焦化有限公司、郑方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临沂北方焦化有限公司、郑方东所有的银行存款2400000元或者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北方焦化有限公司、郑方东所有的银行存款2400000元或者查封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自动解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谷元魁审判员 张立宇审判员 密永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金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