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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23民初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孙延年诉苏德安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延年,苏德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城支公司,赵明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3民初703号原告:孙延年,男,满族,个体业主,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苏德安,男,满族,农民,住址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城支公司。第三人:赵明义,男,个体业主,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原告孙延年诉被告苏德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城支公司、第三人赵明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延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延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孙延年负担。(原告预交100元,予以返还50元)。审判员  梁日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贺 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