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11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卞其有与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政府红旗街道四合村民委员会、卞伊善、卞林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其有,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政府红旗街道四合村民委员会,卞伊善,卞林善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11民初308号原告:卞其有,男,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委托代理人:冯高华,吉林丁凤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政府红旗街道四合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李长林,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于洋,该村委会书记。委托代理人,张硕,吉林雪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卞伊善,男,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第三人:���林善,男,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原告卞其有与被告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政府红旗街道四合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卞伊善、卞林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卞其有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卞其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卞其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卞其有负担。审 判 长 张德军代理审判员 于 海人民陪审员 原 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