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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29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02

案件名称

陈林与罗明全、周雪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林,罗明全,周雪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2964号之一申请人:陈林,男,汉族,1973年1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彭小平,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人。被申请人:罗明全,男,汉族,1973年7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被申请人:周雪梅,女,汉族,1973年12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林诉被告罗明全、周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林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对被申请人罗明全、周雪梅价值1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罗明全、周雪梅的财产在价值100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届满的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审 判 长  方利敏人民陪审员  叶碧云人民陪审员  周京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旻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