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3民初1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武义福多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军伟、舒翔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义福多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军伟,舒翔,李红萍,徐坚,浙江武义亚普塑管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3民初1039号原告武义福多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武阳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邓东东。被告陈军伟,男,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被告舒翔,女,199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被告李红萍,女,196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被告徐坚,男,195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被告浙江武义亚普塑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熟溪街道东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徐坚。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义福多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军伟、舒翔、李红萍、徐坚、浙江武��亚普塑管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义福多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或冻结被告陈军伟、李红萍、徐坚所有价值12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武义福多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告陈军伟、李红萍、徐坚所有价值12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徐青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 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