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02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黄云章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云章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002刑初11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云章,男,1974年3月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1月14日被执行逮捕,同日变更为监视居住。2017年3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以百右检刑诉〔2017〕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云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并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云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日,被告人黄云章在同村村民农某劝说下,主动将其持有的一支自制砂枪交给公安民警。经鉴定,该自制砂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具有正常的射击性能,具有致伤力。为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交了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上缴证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黄云章违反枪支管理的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一支,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云章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云章经老乡农某劝说,表示愿意上缴其非法持有由射钉枪改制而成的一支砂枪。2015年12月2日,农某报案至公安机关,后带领公安民警来到右江区永乐镇平塘村六冷屯农某的老家,被告人黄云章遂主动将其非法持有的一支砂枪交给公安民警,公安民警依法予以扣押。经检验和鉴定,该支自制砂枪全长为111cm,枪管长为100.5cm,枪口口径为7mm,具有正常的射击性能,是以火药为动力,具有致伤力。上述事实,被告人黄云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上缴证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证人黄某、农某的证言;被告人黄云章的供述;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百公物鉴(枪)字[2015]520号鉴定文书、鉴定人资格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云章违反我国枪支管理的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云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云章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全部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云章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被告人黄云章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为严肃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被告人黄云章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云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砂枪一支,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代理审判员 黄莉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桂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