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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2民初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滕方尊、张洪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方尊,张洪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2民初767号申请人:滕方尊,男,1953年1月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昌乐县。被申请人:张洪军,男,1990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申请人滕方尊与被申请人张洪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滕方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洪军名下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进行扣押。永诚财产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张洪军名下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期限为2017年4月14日至2019年4月13日。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滕方尊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吕 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田润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