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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执9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杜爱仓申请执行陈建华、李建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爱仓,陈建华,李建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9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杜爱仓,男,196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陈建华,男,196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李建霞,女,197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包民一初字第0145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尚欠1000000元,利息45226元,案件受理费18862元,执行费12400元,合计1076488元及迟延履行金(2015年9月27日起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建华、李建霞1076488元及迟延履行金(2015年9月27日起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或查封、扣押同等数额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牛春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凡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