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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82民初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市支行与王项科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市支行,王项科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82民初24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市支行。负责人:石孟辉,该支行行长。住所地:沙河市站前街*号。被告:王项科,男,汉族,1990年8月3日生,住沙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市支行诉被告王项科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市支行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市支行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延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