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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1执8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陈文江、吴灵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江,吴灵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1执8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文江,男,汉族,住吉安市泰和县。被执行人吴灵红,女,汉族,住吉安县。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文江与被执行人吴灵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吴灵红应支付135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00元、执行费1947.50元。因被执行人吴灵红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吴灵红名下位于吉安县城吉星·庐陵星城“天璇星苑”1-1-301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为B0××27)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尹亮请周院长审签。二0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 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