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5民终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张水平、晏仁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水平,晏仁国,昌根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民终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水平。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江西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晏仁国。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昌根平。上诉人张水平因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16)赣0502民初29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水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被上诉人晏仁国,被上诉人昌根平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16)赣0502民初2958号民事判决;发回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水平二审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42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朱 伟审 判 员  蒋 欢代理审判员  邹斯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敖蒙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