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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执1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梁某罚金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1687号移送执行人: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梁某,男,汉族,1985年8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于2017年2月21日受理本院移送执行梁某罚金纠纷一案。标的5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之房及银行存款,均无,有车辆一辆,本院已查封,现因无供执行之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旭审判员 刘 洋审判员 何金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鄢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