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执1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梁某罚金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1687号移送执行人: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梁某,男,汉族,1985年8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于2017年2月21日受理本院移送执行梁某罚金纠纷一案。标的5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之房及银行存款,均无,有车辆一辆,本院已查封,现因无供执行之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旭审判员 刘 洋审判员 何金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鄢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