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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民初9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9062陈虎与孙咸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虎,孙咸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06民初9062号原告:陈虎,男,1976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孙咸珠,男,1948年2月18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原告陈虎与被告孙咸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咸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货款24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是常年做猪肉销售生意,被告与原告有着业务往来,被告长期在原告处购买猪肉,双方账目每到一个月就结算一次。2015年3月15日,原告与被告进行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4000元,由被告出具欠条,事后被告门店关门停业。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该款都遭到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现被告已经拒绝接听原告电话。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持原告诉求。被告孙咸珠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5日,被告孙咸珠向原告陈虎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以前所有肉款全部结清,到目前(2015年3月15号)只欠肉款24000元。”上述欠条出具后,被告孙咸珠未向原告陈虎给付款项。上述事实,有欠条等相关证据以及原告方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孙咸珠向原告陈虎出具的欠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孙咸珠应当向原告陈虎承担给付欠款的责任,故原告陈虎诉求被告孙咸珠给付货款24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咸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陈虎货款24000元。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张坤瑞代理审判员  鲁珍珍人民陪审员  蒋 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陆 元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