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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1执1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覃志国、龙达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志国,龙达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1执1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覃志国。被执行人龙达团。关于申请执行人覃志国与被执行人龙达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6)桂1021民初10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当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赔偿申请执行人损失19237.09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17元、本案执行费192元。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书面放弃对被执行人追偿14453.33元,被执行人龙达团主动将执行款及执行费5192.76元交至田阳县人民法院。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6)桂1021民初10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龙达团所承担的赔偿款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陆享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