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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4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唐乾平与蒋雄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乾平,蒋雄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州支公司,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24民初116号原告:唐乾平,男,1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全州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荃,全州县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雄韬,男,198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全州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州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保全州支公司”)。住所地:全州县全州镇凤凰中路与北斗路交叉口处*楼。主要负责人:李群,该公司经理。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以下简称“北部湾财保桂林分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漓江路28号中软现代城4区**楼。主要负责人:罗春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麻海涌,该公司员工。原告唐乾平与被告蒋雄韬、中国人保全州支公司、北部湾财保桂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唐乾平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乾平在本案开庭审理后、判决宣告前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权之处分,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乾平撤诉。案件受理费2499元,减半收取计1249元,由原告唐乾平负担。审判员  王殿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雯惠 来源: